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甘肃省华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起诉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同王某某从西安市返回华池县五蛟作业区途中,二人约定共同参加网络赌博,由叶某某使用王某某手机进入“乐8”网络赌博平台以百家乐的方式进行,赌资由王某某提供,具体由叶某某操作。期间因赌博资金不够,叶某某产生通过王某某建设银行手机快贷APP贷款投资网络赌博的想法,遂操作王某某手机在APP上办理贷款50000元,谎称系网络赌博平台需要,王某某将密码输入,叶某某将所贷出的50000元均充值于“乐8”赌博平台账户,后将其中36000余元从赌博平台提现至王某某手机建设银行账户内,称该笔资金系赌博盈利,又将提现的36000余元中的20000元转至王某某尾号为6910的甘肃银行卡内,将剩余16000余元再次充值网络赌博平台账户。当晚,叶某某继续使用王某某手机进行网络赌博,采取同样的方法在王某某手机建设银行快贷内贷款20000元,用于网络赌博,并将银行提醒短信删除。2019年9月19日5时许,王某某发现自己手机建设银行贷款,遂报案,其建设银行卡余额1800.9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政治面貌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银行卡复印件、微信转账照片、短信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个人账户交易明细、叶某某信用卡诈骗账户梳理说明等;
2被害人王某某陈述;
3被不起诉人叶某某供述;
4检查提取笔录及照片、辨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对案件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基于网络赌博目的,使用他人手机贷款用于赌博活动,所获非法利润也归于二人共同所有,其行为不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庆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华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