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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翔检一部刑不诉〔2020〕101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2121983********,汉族,初中文化,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镇**路**号。2016年6月14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翔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2016年8月18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19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翔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2019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3日16时36分许,被不起诉人叶某某醉酒驾驶闽******超标电动车行驶至翔安区新曦大道松兜路段时,碰撞道路绿化带的路沿石摔倒,造成其本人受伤及车辆受损的损害后果。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昏迷被送往医院救治,公安机关接群众报警后赶至现场勘查,并至厦门市第*医院对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开展调查。经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作出事故认定,被不起诉人叶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依法鉴定,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2.5mg/100ml。归案后,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对上述行为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机动车”等概念性法律术语的理解应当与其所对应的行政法规保持一致,在相关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超标电动车属于机动车的情况下,认定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法律依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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