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021970********,汉族,大专文化,住铜陵市铜官区**村**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21时26分,被不起诉人叶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铜陵市义安区建设路湖东路口处时,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05.6mg/100ml。后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叶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询情况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叶某某供述和辩解;3.安徽公立司法鉴定中心所作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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