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徽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021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歙县,住安徽省歙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晚19时许,被不起诉人叶某某饮酒后驾驶皖J****4号小型轿车由徽州区徽州一中往滨河南路方向行驶,行驶至徽州区滨河南路与南山路交叉口时遇交警临检。经检测,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现场呼气酒精含量为120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随后交警将其带至黄山市第三人民医院血样采集,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的血液样本乙醇含量为103.3mg/100mL。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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