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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鹰月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9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住上饶市余干县**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鹰潭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鹰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鹰潭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鹰潭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3日交由本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20时43分许,被不起诉人叶某某酒后驾驶赣******号小型轿车,从本市月湖区莲花路行驶至月湖区林荫西路人民医院后门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现场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98mg/100ml,随后叶某某被带至鹰潭市第三医院抽取血样。经江西群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叶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73mg/100ml。经公安机关传唤,2020年4月3日叶某某主动到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接受处理,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人口信息全项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无犯罪记录证明、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告知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送达回执;2.证人许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江西群星司法鉴定中心毒物检验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查获及抽血视频光碟一张。

本院认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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