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32819**********,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洛宁县**乡**村线*组,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洛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23时1分许,被不起诉人叶某某酒后驾驶豫C*****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洛宁县**路***门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叶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2.0mg/100ml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洛宁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洛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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