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检刑检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021******0238,汉族,大学本科,其他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住绥中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绥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21时21分左右,被告人叶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在辽宁省绥中县**路口被交警当场查获。经过对驾驶员抽血检验,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0.42mg/100ml,结果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现场查获、呼气酒精检测、采血视频光盘一张;3.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秦皇岛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无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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