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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黟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于安徽省黟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10231973********,汉族,初中文化,油漆工,家住安徽省黟县****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查建军,黟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

    本案由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5日19时46分许,被不起诉人叶某某酒后驾驶皖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黟县城区**饭店往自家方向行驶,行驶至翼然路与碧阳大道交叉路口处,被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随后,民警对叶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值为128mg/100ml,遂依法将其带至黟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的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36.6mg/100ml。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初犯偶犯,认罪认罚情节,且无醉酒驾驶机动车从重处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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