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18时47分许,被不起诉人叶某某饮酒后驾驶车号牌为浙JQ****的小型轿车从海游街道下坑村驶出,沿光明路驶往城区方向,途经三门县海游街道光明路三门银座村镇银行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检查发现。经现场呼气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32mg/100ml,后经血液检验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27mg/100ml。
本院认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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