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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危险驾驶案)_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松检刑不诉〔2021〕92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1989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89********,汉族,初中文化,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置业有限公司**,户籍在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号,暂住本区******号。2020年9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3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1年1月15日,本院对本案进行公开听证审查,听取了人民监督员、人民参评员、侦查机关及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的意见。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8日18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叶某某与朋友在本区新桥镇明中路明兴路路口一日料店吃饭,期间叶某某饮酒。同日20时许,其妻子江某某至饭店一起用餐,席间,叶某某与江某某因感情琐事发生争执,后两人矛盾激化,不久民警、辅警赶至现场劝阻,江某某仍情绪激动,民警遂将江带上警车,并告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前往新桥派出所参与调解。被不起诉人叶某某遂于同日20时45分许驾驶牌号为沪******的小型汽车,载着子女行驶至派出所。之后,江某某在派出所内举报叶某某酒后驾车,民警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并带至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叶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7mg/ml,已达到醉酒状态。

另经查明,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担任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松江区**期间,积极参与公司经营,该公司创办的**园区于2017年12月被评为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并在2020年为上海新闵经济开发区及上海久富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引进多家优质企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且多次获得当地媒体报道,具有良好的社会效应。同时,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担任上海**置业有限公司**,该公司在2020年度正常经营纳税。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查获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监控录像、酒精呼气式测试单、证人江某某及卫某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9月18日18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叶某某与朋友在本区新桥镇明中路明兴路路口一日料店吃饭,期间叶某某饮酒。同日20时许,其妻子江某某至饭店一起用餐,席间,叶某某与江某某因感情琐事发生争执,后两人矛盾激化,不久民警、辅警赶至现场劝阻,江某某仍情绪激动,民警遂将江带上警车,并告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自行开车跟随前往新桥派出所参与调解。被不起诉人叶某某遂于同日20时45分许驾驶牌号为沪******的小型汽车,载着子女至派出所。之后,江某某在派出所内举报叶某某酒后驾车,民警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并带至医院提取血样。

2.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提取照片、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毒物化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不起诉人叶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57mg /ml。

3.车辆信息及驾驶证信息证实,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系有证驾驶及其所驾驶车辆的基本情况。

  4.营业执照、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示名单、上海市新闵经济开发区、上海**实业公司出具的证明、上海市松江区**镇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任聘书、税收完税证明、松江报等媒体平台文字及照片稿等证实,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担任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松江区**期间,积极参与公司经营,该公司创办的**园区于2017年12月被评为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并在2020年为上海新闵经济开发区及上海久富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引进多家优质企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且多次获得当地媒体报道,具有良好的社会效应。同时,被不起诉人叶某某任上海**置业有限公司**,该公司在2020年度正常经营纳税。

5.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的自然身份情况。

6.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的多次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案事实。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叶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依法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  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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