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三区检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1962**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527196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为本市**镇**岭**路**号。 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3日被我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0月17日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0月23日告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2020年1月21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12日、2020年2月18日将案件重新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日21时10分许,犯罪嫌疑人叶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粤S0****号牌小型轿车途经东莞市塘厦镇迎宾大道辅道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犯罪嫌疑人叶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3.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 证人证言,抓获经过等书证,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