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二部刑不诉〔2020〕Z15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801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杭锦后旗**行职工,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区,住临河区**学校**平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临河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30日被临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8日21时37分许,被不起诉人叶某某驾驶蒙LP****号小型汽车行驶至临河区进修路园丁学校附近路段处时,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吸仪测试,叶某某的体内酒精含量为96mg/100ml;2020年10月21日经巴彦淖尔市金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叶某某每100ml血液中含有98.31mg乙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叶某某每100ml血液中乙醇含量98.31mg,且未发生交通事故,自愿认罪,无前科劣迹,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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