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徒检四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21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镇江市润州区**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镇江市丹徒区**镇**路**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叶某某醉酒后驾驶苏LT****小型轿车,在镇江市丹徒区高资镇境内,沿001县道由南往北行驶,当行驶至唐驾庄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mg/100ml。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金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书;5.提取血样视频。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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