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从检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现住湖南省新邵县**坊**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从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从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晚,被不起诉人叶某某与杨某某、李某某等人在从江县贯洞镇**小区石某某的家中吃饭、喝酒。石某某看到自己的儿媳妇刘某某肚子疼痛、面临生产,便向叶某某提出驾驶车辆送至黎平县妇幼保健院的想法。叶某某考虑到刘某某面临生产、情况紧急的原因后予以答应,便驾驶自己的湘E2****小型轿车由该小区沿从江至洛香一级公路准备往黎平方向行驶。20时57分,当行驶至厦蓉高速从江东站时,被黔东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六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叶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04mg/100ml。
本院认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从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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