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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昆检一部刑不诉〔2020〕Z27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031973********,汉族,初中文化,**厂工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现住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小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6月20日00时34分,被告人叶某某醉酒(经检测,血中乙醇浓度93.3mg/100ml)后,驾驶蒙BY****号小型轿车,沿昆区白云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新光西路交叉口北50米处时,被昆区交管大队执勤民警查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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