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一部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271991********,汉族,初中文化,打工,住南通市通州区**镇**村**组。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晚7时许,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在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川张路东侧一大排档吃饭时饮酒。当晚9时许,被不起诉人叶某某驾驶苏FX****小型普通客车从该处出发,沿川张线行驶到川港大桥西侧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叶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8mg/100ml血液。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于2020年6月2日被传唤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减轻、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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