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叠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镇**村,住桂林市叠彩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叶某某酒后驾驶桂C*****号小型汽车行驶至桂林市叠彩区**路**装饰城内**灯饰店前路段时,因操作不当与于某某停放在此的桂******号小型汽车和唐某某停放在此的桂******号小型汽车相撞,造成三车不同程度损伤的交通事故。经对被不起诉人抽血检测,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37.75mg/100ml,属醉酒驾驶。桂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叠彩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其已赔偿被害人相关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桂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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