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周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831981********,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南平市建瓯市**镇**村**巷**号,现住周宁县**小区**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周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林婷芳,福建闽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周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21时39分许,被不起诉人叶某甲酒后驾驶闽******号小型轿车从周宁县狮城镇**街**号出发,沿桥南街、党校路、朝南路往九龙花园方向行驶,途经**街**路段(下浦线79km+600m)被周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被不起诉人叶某甲驾驶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9.6mg/100ml。2020年7月22日,被不起诉人叶某甲劝说叶某乙(涉嫌滥伐林木罪在逃)投案,2020年7月23日,在被不起诉人叶某甲的陪同下,叶某乙到周宁县公安局投案。认定被不起诉人叶某甲犯有危险驾驶罪的证据有:1.周宁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打印于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的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打印于福建省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人员基本信息等书证。2.证人郑某某证言。3.被不起诉人叶某甲供述和辩解。4.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闽正扬司鉴所[2020]醇检字第062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周宁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6.监控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叶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本院认为,叶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接受处罚,并有立功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甲不起诉。
周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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