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善检二部刑不诉〔2020〕613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861985********,汉族,专科文化程度,公司员工,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新村**幢**室(户籍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14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嘉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23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叶某某饮酒后驾驶苏E2****的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途经平黎公路嘉善县**镇**路口东200米处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55毫克/100毫升。后在医院抽取叶某某的血液送检,经嘉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在送检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0毫克/100毫升, 属于醉酒驾驶。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呼气式酒精测试单、提取血样登记表、鉴定意见书、被不起诉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嘉善县人民检察院申诉。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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