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屏检一部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281970********,汉族,初中,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屏山县,住四川省屏山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屏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屏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叶某某一个人酒后驾驶川******号的小型客车从“屋头串串火锅店”外出发往屏山县凤凰园小区行驶,行驶到屏山县学苑街“学苑街小学”外路段时被查获。经依法抽血送检,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00.3mg/100ml。被不起诉人叶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