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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81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汉市**镇**村**组,现住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镇**路**段**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13时46分,被不起诉人叶某某饮酒后驾驶川F9****普通两轮摩托车沿广汉市西外乡汉洲大道往108国道方向行驶,行至广汉市西外乡汉洲大道濛阳河大桥处,被设卡民警现场挡获。经酒精测试仪现场测试,叶某某当时驾车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3mg/100ml。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鉴定,在叶某某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30.6mg/100ml。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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