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攀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女,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11304198607******,大专文化,个体经营,户籍地及现住址攀枝花市仁和区攀枝花**道**段**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同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经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1时34分许,犯罪嫌疑人叶某某饮酒后,驾驶川******号宝马牌小型轿车,由本市市政务中心方向沿机场路往机场路口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机场路学园隧道路段时,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民警查获。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犯罪嫌疑人叶某某案发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6.6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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