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二部刑不诉〔2020〕261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2625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天台县泳溪乡**村**号,现租住在天台县坦头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5月11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叶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小型普通客车途经天台县**镇**中学门口路段时撞上路中央隔离护栏,造成叶某某受伤和车辆、护栏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天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叶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测,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61mg/100ml,系醉酒驾驶。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