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武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8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群众,户籍地天津市武清区**镇**村,住址同上。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8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于2021年2月8日21时许,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U****6的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从天津市武清区曹子里镇小高口村出发,沿杨六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花城西路交口附近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叶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3.3mg/100ml。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车辆和驾驶证查询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叶某某供述;4.鉴定意见: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查获、抽血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损害后果,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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