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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红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61981********,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天津市**快递公司**,户籍地天津市红桥区**路**楼**门**号,现住天津市北辰区**道**家园**-**-**号。2000年6月21日因犯抢夺罪被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00年9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1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7日7时18分许,被不起诉人叶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津A****1的白色北京牌小型轿车,沿本市快速路西青道路段由西向东行驶至西站西落客区下桥处时,被执勤交警拦检,当场对被不起诉人叶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含量为90.0mg/100ml。

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叶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87.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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