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7日7时18分许,被不起诉人叶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津A****1的白色北京牌小型轿车,沿本市快速路西青道路段由西向东行驶至西站西落客区下桥处时,被执勤交警拦检,当场对被不起诉人叶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含量为90.0mg/100ml。
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叶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87.6mg/100ml。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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