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191963********,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办事处**大队**组(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镇**组**号)。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被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19时53分,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报警称其在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镇**村**组**号被人打了,辖区派出所民警出警处置时发现叶某某有酒后驾驶嫌疑,经现场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53mg/100ml,后经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检测,叶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29mg/100ml。
2019年12月6日,经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叶某某按时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叶某某接公安人员电话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视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叶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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