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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危险驾驶案)_寿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寿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9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寿宁县**镇**村**号,住寿宁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寿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晚,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持C1驾驶证)在寿宁县**镇**路**号家中饮酒后驾驶闽J*****号小型轿车前往寿宁县**镇接送亲戚。当晚21时40分许,车辆途经寿宁县**路段时,被寿宁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对叶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97mg/100ml。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叶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7.3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悔罪情节,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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