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一区检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21197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镇**村委会**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2月8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0时20分,被不起诉人叶某某醉酒(经鉴定,叶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09mg/100ml)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粤SK****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市南城街道宏伟路金地格林小城对出路段时被民警现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执法记录视频等视听资料,驾驶证等书证,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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