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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从检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22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镇**村**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7日20时多,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在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步行街的饭店吃饭喝酒,饭后被不起诉人叶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粤A6****号牌二轮摩托车主动前往太平镇开发区其所工作的公司,当天22时42分许,被不起诉人叶某某驾驶摩托车途经从化区太平镇沿江西路河堤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09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液检验,经鉴定:叶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1.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抓获经过、酒精呼气检测照片及检测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的供述;

3.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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