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危险驾驶案)_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亚湾区检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522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街道**号,住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村**号经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7日被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在大亚湾区**路附近一家饭店和朋友吃饭、喝酒,期间其喝了1瓶酒精度数为11度的金威牌玻璃瓶啤酒后,其驾驶一辆号牌为粤L3****黑色五羊牌二轮摩托车从饭店出来行驶到大亚湾区**路,之后往大亚湾区**道中路段行驶,当其驾驶摩托车行驶至大亚湾区**道**路段时被大亚湾区公安局执勤民警现场查获。

经鉴定,送检的叶某某血液样本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8.34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叶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较低,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驾驶机动车没有造成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检察长决定,对叶某某不予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29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