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城区检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302199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被惠州市公安取保候审。2020年9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17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0日00时50分许,惠州市交警支队江北大队民警在惠城区东江大桥北路段设卡查车时,发现驾驶号牌为粤L9****的小型轿车的司机叶某某身酒气有危险驾驶的嫌疑,现场民警对叶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128mg/100ml。经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叶某某血液进行乙醇含量检验,结果为113.5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违法犯罪前科,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且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建议公安机关对被不起诉人叶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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