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锦检二部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曾用名:叶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6198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天津市****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金牛区**街**号**栋**单元**楼**号,现住成都市武侯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03日02时15分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白色宝马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二环路东四段由蜀都大道往东大路方向行驶,行驶至锦江区二环路东四段36号院东门门前路段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抽血检验,其血样乙醇浓度为100.6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没有无证驾驶、逃跑、抗拒检查等情形,且具有坦白、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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