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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危险驾驶案)_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衢柯检二部刑不诉〔2021〕90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8211983********,汉族,群众,初中毕业,**(个体经营),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街道**(户籍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0月14日被衢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衢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3日20时46分许,被不起诉人叶某某驾驶浙H60****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衢州市柯城区**路**号门口路段,被执勤交警查获。交警对叶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61mg/100ml。后经抽血检测,叶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2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案发后,叶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案发后叶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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