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七星检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医院旁边,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释放。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4日1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叶某某饮酒后,驾驶贵F*****号小型轿车在毕节市七星关城区**一巷行驶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民警随即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叶某某静脉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00.1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发生在凌晨时段,可不认定为人员密集区域,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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