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建检二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041974********,汉族,大学文化,南京市**干部,出生于江苏省泰兴市,住南京市秦淮区**村**号**幢**单元**室。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晚,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在本市建邺区万达广场同庆楼饭店吃饭时饮食白酒。当晚21时许,应叶某某的主动要求,该店电话预约代驾司机到饭店前台。在代驾司机到达前,叶某某酒后驾驶苏A7****号牌的小型轿车,从万达广场地下停车场行驶至地面出口时,被当场查获。经检测,叶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5.1mg/100ml。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证、行驶证、血样提取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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