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一部刑不诉〔2021〕18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61972********,汉族,中专文化,个体,住本市天宁区**镇**路**号**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新沂市**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被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叶某某酒后驾驶苏D0****小型轿车,沿本市天宁区郑陆镇邮电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迎宾北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叶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6.0毫克/100亳升。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