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二部刑不诉〔2020〕711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21982********,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住浙江省临海市**街道**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7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6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叶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8****号小型轿车途经大田刘村3-42号前面路段时,与甘某某因通行问题发生口角,并对甘某某及其房东金某某进行纠缠。甘某某等人报警后,民警将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带至大田交警中队,后带至临海市第一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检测,叶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2mg/100ml。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1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