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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建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61989********,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杭州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浙江省浦江县**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13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2日晚,被不起诉人叶某某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105.6mg/100ml)驾驶浙G7****号小型轿车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南北烧烤店出发,沿新安江街道环城北路、新安路、新安东路前往建德半岛凯豪大酒店,当行驶至新安东路516号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保险单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执法照片及说明、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麻某某、罗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乙醇定性定量分析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有较好的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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