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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松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8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浙江**,住松阳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1月28日被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7日晚,被不起诉人叶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浙K0F****的小型轿车,从松阳县新兴镇**村出发,行驶至松阳县江南线9公里100米路段被交警查获。经呼气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12mg/100ml,随后其被带至松阳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经丽水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叶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mg/100ml。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不起诉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不起诉决定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某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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