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南检刑不诉〔2020〕357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251968********,汉族,初中文化,工作单位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8日22时54分许,被不起诉人叶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G****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南山区沙河西路同发路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被不起诉人叶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4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11mg/100ml。
本院认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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