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福检刑不诉〔2020〕Z17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324197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路**园**号楼**单元**室,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路**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15时12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6****号牌小型汽车,从深圳市福田区泰然四路出发,行驶至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泰然一路天安高尔夫花园北门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张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2mg/100ml。
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8.42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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