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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华检刑不诉〔2019〕31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汉族,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11968********,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镇**村,暂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路**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30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10日凌晨3时14分许,被不起诉人叶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19****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本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布龙路悠山美地路段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对被不起诉人叶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8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叶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3.6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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