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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东检二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2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安陆市**镇**村**组**号,住武汉市东西湖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移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20时22分许,被不起诉人叶某某酒后驾驶鄂A****3白色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沿本市东西湖区油纱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革新大道路口时,遇民警检查。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呼气酒精含量为88mg/100ml,后民警将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带至本市汉阳医院提取血样。经司法鉴定,被不起诉人叶某某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0.64mg/100ml。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被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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