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荆沙检一部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1196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镇**村**组**号,现住址地同户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荆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1日被荆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03日19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叶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荆州市沙市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社区时,被执勤的荆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对叶某某进行酒精呼吸测试,其酒精含量为81mg/100ml,叶某某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随后,民警当场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将叶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机动车拖移。并将叶某某带到荆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由医护人员采集其静脉血液样本,后送至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酒精含量检测,叶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6.5mg/100ml。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属危险驾驶,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良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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