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斗检公诉科刑不诉〔2019〕169号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叶某某饮酒后驾驶粤C0****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白蕉大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交尖峰大桥桥东花坛交警临时卡点时,被斗门大队执勤交警查获。经对叶某某的血样进行乙醇含量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7.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案发后,叶某某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能够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扣押涉案财物请办案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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