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二部刑不诉〔2019〕234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8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路**号,现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巷**号,2019年10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11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22时27分许,被不起诉人叶某某酒后驾驶甘A*****“雪佛兰”牌小型普通客车,在兰州市城关区碧桂园由南向北行驶至二转盘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叶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21.96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1.96mg/100ml,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不起诉人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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