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81998********,汉族,中专文化,经商,户籍地福建省漳州市,住址漳州市平和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23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叶某某饮酒后驾驶闽******小型汽车从南安市**镇**桥头出发,于23时35分许,行驶至南安市**镇汽车站路段时,被设卡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29mg/100ml。同日23时56分许,民警将被不起诉人叶某某送至南安市**镇卫生院由护士抽取血样并送检。次日,经泉州成功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叶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8.23mg/100ml(属醉酒驾驶)。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呈请归案情况报告书、查获经过、酒精呼吸测试单、驾驶证查询结果、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温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泉州成功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闽成功司鉴[2020]毒检字第049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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