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同检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96******** , 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3日被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4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叶某某酒后驾驶闽D*****(临)小型轿车途经厦门市同安区滨海东大道与龙西路交叉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抽取血样检测,被不起诉人叶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14.9mg/100ml。
2020年5月3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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