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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蕉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2227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福建省古田县**镇**村**号,住址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路**弄**号,无固定职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21时许,叶某某饮酒后驾驶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署前路由北环岛方向往天王路路段方向行驶,经署前路旧市政府附近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为98mg/100ml。经依法抽血鉴定,叶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25mg/100ml。

本院认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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