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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沙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71991********,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出生地福建省沙县,户籍地福建省沙县**镇**村新区**号,现住地址福建省沙县**花园**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被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00是47分,被不起诉人叶某某驾驶闽******号小型轿车在沙县**花园**号**道乾)相撞。2020年03月31日经福建中博司鉴中心鉴定,叶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08.44mg/100ml。2020年4月1日经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认定叶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黄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陈某某不承担本起事故的责任。

2020年3月30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破案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测试记录单、调解协议、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福建中博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3.勘验笔录;4.证人陈某某、黄某某、郑某某、朱某某证言;5.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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